产品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我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生产商、进出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既可由他们中的任何一人投保,也可由他们中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
保险责任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精神损害赔偿;
(十五)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责任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