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对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有效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办理的委托业务;
(二)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的;
(三)注册执业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四)注册执业律师非职业行为或故意行为;
(五)以骗取保险赔偿金为目的的行为;
(六)不可抗力;
(七)注册执业律师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八)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委托业务;
(九)非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十)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已离开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十一)注册执业律师加入被保险律师事务所之前办理的委托业务;
(十二)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责任事故;
(十三)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