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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七)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旅游者的违法、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
(二)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三)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四)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
(四)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保险人对从事下列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赛车、赛马;
(二)攀崖、无动力滑翔;
(三)探险性漂流、潜水;
(四)高山滑雪、滑板;
(五)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第九条 保险人对下列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金银、首饰、珠宝、文物;
(二)手表、手提电脑、摄像机、照相机;
(三)软件、数据;
(四)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
(五)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第十条 对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