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附加加倍关爱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65周岁
投保年限
中长期人寿保障产品,身故和全残皆可提供赔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 在其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合同按照30倍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 身故或全残,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 在其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 或全残,将合同按照30倍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东吴附加加倍关爱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谁能保
18-55周岁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30×45%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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