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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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 身故或全残,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 在其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 或全残,将合同按照30倍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1)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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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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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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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45%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