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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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

  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

  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疏忽和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

  (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被保险人机器设备由于其内部原因造成的机器损坏,造成运行事故而给第三者带

  来的损失;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

  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三条与本条中的(一)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四条中的(二)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火灾、爆炸;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

  (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八)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的正常磨损或超过使用年限;

  (九)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十)被保险人按规定应淘汰的设备和超龄设备;

  (十一)被保险人管辖以外的电网故障。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保险事故造成产品、贮藏物品的损坏和报废;

  (二)由于第三方故意破坏、盗窃而给造成事故的第三方本身带来的损失;

  (三)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停工、停产等一切间接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控制的财产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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