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接待的境内外旅游
者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医疗费;
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
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
(四)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责任
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
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旅游者的犯罪、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
(二)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三)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四)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
(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八)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九)从事下列活动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