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区域范围内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委托人经济损失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律师无有效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
(二)被保险人或其律师未经其就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三)被保险人超越依法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四)被保险人或其律师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执业。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被盗、被抢、丢失;
(七)被保险人或其律师诽谤委托人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七)被保险人或其律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八)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