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
四、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全残,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确定全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大学教育金 | 生存至满 18、19、20、2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大学教育金。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 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 |
全残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全残,保险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确定全残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