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附加华彩前程少儿留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少儿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限
属于少儿留学教育金保障产品,22和23周岁每年可领取一笔留学教育金,满期还有满期金,身故和全残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留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满22、23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留学教育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


四、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全残,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确定全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留学教育金 生存至满 22、23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留学教育金。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 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
全残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全残,保险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确定全残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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