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 或首次被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等待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计算;对于新增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本公司对新增加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零时起计算。等待期为30日。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 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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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 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患有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空中运动、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