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都会健康两全 保险》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4.1.2.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 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 额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1)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当时已交《都会健康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
(3) 当时《都会健康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总和。
保险费豁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本附加合同 4.1.2.2 所述的首 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 加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关爱延续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 4.1.2.2 所述的重大疾病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身 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 加合同同时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 4.1.2.2 所述的重大疾病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 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 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癌症特别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 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 50%给付癌症特别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癌症特别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 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都会健康两全保险》 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 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被保险人在确诊患 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未确诊过本附加合同 4.1.2.2 所述的重大疾 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 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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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重大疾病,将无息返还《都会健康两全 保险》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 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重大疾病,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 额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1)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当时已交《都会健康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 (3) 当时《都会健康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总和。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述的重大疾病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 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将按本 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本附加合同 所述的首 次重大疾病,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 加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关爱延续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述的重大疾病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身 故,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 加合同同时终止。 |
额外给付保险金 |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 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将无息返还《都会健康两全保险》 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 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在确诊患 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未确诊过本附加合同所述的重大疾 病,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此后将不再承担给付 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癌症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 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恶性肿瘤,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 50%给付癌症特别给付保险金,此后将不再承担给付癌症特别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见重大疾病释义)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发生上述 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 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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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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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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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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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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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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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已交《都会健康两全保险》保险+已交本附加险保费)或(《都会健康两全保险》现金价值+本附加险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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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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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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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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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延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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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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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生存满365天后身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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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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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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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生存满365天后首次发病并确诊其余两组重大疾病之一,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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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特别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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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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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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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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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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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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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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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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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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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