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返还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首次罹患疾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罹患疾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严重III度烧伤,或于等待期后首次罹患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白血病,除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四、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罹患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症手足口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 若于等待期内首次罹患疾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将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罹患疾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严重III度烧伤,或于等待期后首次罹患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白血病,除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后首次罹患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症手足口病,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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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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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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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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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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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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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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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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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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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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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手足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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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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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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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III度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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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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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除外);
(7)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罹患疾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
所列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罹患疾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
列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