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4.1.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罹患《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 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以下简称首次重大疾病)并领取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1.3 癌症转移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已因恶性肿瘤领取《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 款)》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且经过五年无癌症期(见释义)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除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或者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转移或复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转移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1.4 关爱延续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
4.1.5 保险费豁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见释义)后因疾病首次发生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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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
关爱延续保险金 |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身故,将按照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合同同时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若发生4.1.2.2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
关爱延续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 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5.1.5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见重大疾病释义)、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重大疾病释义)除外);
5.1.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肌营养不良症(见重大疾病释义)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2 发生上述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5.3 发生上述除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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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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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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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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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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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若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365天后,首次发病确诊其余两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可领取) |
癌症转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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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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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若因恶性肿瘤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且经过五年无癌症期,若确诊其他恶性肿瘤或首次出现恶性肿瘤转移或复发,则可领取) |
保费豁免 |
免交《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 款)》剩余各期保费 (若意外或观察期后疾病导致重大疾病,可免交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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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延续金 |
基本保额×10% (若保险期间内身故,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