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定期寿险(B款)
团体
投保范围
0-22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团体定期寿险,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如发生下列情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体全残;

(2)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日起因疾病造成身体全残。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如发生下列情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日起因疾病身故;

(2)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

(3)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三、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下列情形,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1)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 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体全残; (2)若自保险单生效日起因疾病造成身体全残。
全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下列情形,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自保险单生效日起因疾病身故; (2)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 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 (3)若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续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5)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于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9)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以上情形导致身体全残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但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以上情形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扣除相应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谁能保
0-22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团体定期寿险(B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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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全残
意外导致
保险金额
疾病导致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
意外导致
保险金额
疾病导致
保险金额
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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