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 无息返还保费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4.1.2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4.1.3 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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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重大疾病,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同时终止。 (1) 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扣除由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
额外给付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以下八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见释义); (2) 较小面积III 度烧伤(见释义); (3) 轻微脑中风(见释义);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见释义);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见释义); (6) 脑外伤手术(见释义); (7)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见释义); (8)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见释义)。 |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重大疾病,将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合同同时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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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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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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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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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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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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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主险已交保费+本附加险已交保费-职业或健康原因导致增加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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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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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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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若观察期后确诊保单约定的8项疾病之一或多项,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5.1.5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见重大疾病释义)、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重大疾病释义)除外);
5.1.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肌营养不良症(见重大疾病释义)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5.2 发生上述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5.3 发生上述除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