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本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