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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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与身故时您累计已交合同保险费之和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其符合合同所约定的残疾项目之一 的,我们将豁免自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其残疾之日起的下一约定交费日开 始的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与满期时您累计已交合同 保险费之和的较大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 若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我们将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 费,合同终止: (1)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 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 致被确诊初次患有符合合同所列的小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 |
小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 额的10%给付小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符合 合同所列的小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一种或多种); (2)于合同生效或复效 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 患有符合合同所列的小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一种或多种)。 |
多倍给付保险金 | 若为女性,并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定 义之乳腺癌或子宫癌,经我们审核同意,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合同载明 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多倍给付保险金。 若为男性,并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定 义之肝癌或肺癌,经我们审核同意,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 险金额的50%给付多倍给付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 额与当时您累计已交合同保险费之和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 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 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附表一所约定的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一、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免除情形;
二、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四、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附表一所约定的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豁免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