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无忧保障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10/20年至50/55/60/65/70周岁
投保年限
1.点滴投入,高额保障; 2.社保补充,健康基金; 3.极少成多,满期领取; 4.累积分红,增值享受。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1.点滴投入,高额保障
利用闲散资金投保“吉祥无忧”健康账户,保险期间内,无论大病、身故或全残,均可获得高额保障。

2.社保补充,健康基金
自存入第一期保费开始即可获享高额保障,保险期间如确诊初次患有28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一经诊断立刻赔付全部保额。作为社保的有益补充,有效化解特需医疗费用和自负医疗费用负担,提高生活品质。

3.极少成多,满期领取
满期后可领回保险金额或所交保费(两者取大),无需承担财务压力,即可在享受高额保障的同时,积攒下一笔可观的养老金和教育金。

4.累积分红,增值享受

专家投资,用“活”账户,资产复利效应得以显现,抵御通货膨胀,账户长期增值。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28种重大疾病)  

合同生效90天内,罹患合同所列重疾,无息返还已交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费总和,主险与附加险同时终止。
合同生效90天后,罹患合同所列重疾,按Max(保额,累计已交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费总和)给付保险金,主险与附加险同时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上述重大疾病,将按Max(保额*给付比例,累计已交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费总和)给付保险金。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原保险金额扣除附加保险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自下一应交费日起按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交付。  

 

满期金  

Max(保额,累计已交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费总和)  

 

身故/全残保险金  

Max(保额,累计已交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费总和)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 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 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合 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扣除由于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 费后的余额。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 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60天——55岁  

 

保险期间:10年,20年,至50/55/60/65/70岁  

 

投保方式:保额自选、保费自选  

 

缴费方式:保障金额自选:年交,月交

 

保费自选:趸交,年交,月交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本合同 1.1 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1.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发生上述 1.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 1.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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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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