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吉祥无忧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可约定,保障36种重大疾病和4种额外给付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吉祥无忧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吉祥无忧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吉祥无忧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和本附加合同的累已交保险费之和扣除由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冠状动脉手术成型术;
(2) 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
(3) 原位癌;
(4) 重度烧伤。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的总和,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扣除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除外);


8 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5.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5.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从事职业或健康状况等导致增加的保费)
特殊情况额外给付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10%

注:特殊情况包含冠状动脉手术成型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原位癌、重度烧伤;
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吉祥无忧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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