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或白血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白血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载情况时,经我们审核同意,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 90 天内(含第 90 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我们将不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
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白血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白血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四、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我们将不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白血病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10%
|
重症手足口病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10%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