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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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名下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名下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0-69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