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四)供电线路因本条第(一)、(二)款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者因供电部门或学校施工失误,致使电
压异常而引起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
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注册学校的校园内,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的校方财产损失、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
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投保人可以投保一年或在学制年度内投保多年。保险期间均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从保险
责任开始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保险年度。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罢课、学潮、暴乱;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行政、执法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