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保险负责赔偿:
1.归因于下列事故,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损害
1.1火灾或爆炸
1.2 船舶、飞机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1.3 飞机或陆上运输工具翻到或出轨
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部物体碰撞或接触
1.5 在避难港卸货
1.6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2. 由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损害
2.1. 共同海损犠牲
2.2 抛弃或浪击落水
2.3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飞机、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或储存处所
3.装上或卸离船舶或驳船过程中掉落或从船上落入水中而发生的整件货物的全损
4. 由于被保险货物的价值,邮局对于整个提货不着的包裹限制、减少或否定责任
本保险承保依据运送契约及或有关适用法律与惯例所理算或确定之共同海损与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六条或其它条文除外的危险。
责任起讫
本保险自保险标的在本保单注明起运地交由邮局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连续,于下列各情况下终止:
1 送达邮包所载明的目的地地址
2 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后满15日
以先发生者为准。
1.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1可归咎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1.2 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1.3 由于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 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装载,但仅适用于该项装载是在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进行的)。
1.4 由于保险标的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1.5 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的。
1.6 铅封完整的情况下,邮包内装货物的损失。
1.7 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2.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2.2 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2.3 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它遗弃的战争武器。
3. 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3.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
3.2 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
3.3 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