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
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
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
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急性脊髓灰质炎、I型糖尿病、肌营养不良症、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侵蚀性葡萄胎(恶性葡萄胎)、原
发性心肌病、大脑去皮层综合征(持续植物人状态)、肾髓质囊性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者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
情况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
科医生确诊而首次患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疾病的或者接受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
病中列明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手术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