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并直接、完全因该意外而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
住院接受治疗的,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3)×该被保险人意外住院日补贴
金额×《职业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与意外发生之日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若在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给付比例为100%)”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
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
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的日数累计以一百八十日为上限,当达到该
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 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住院接受治疗,或者住院治疗与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相关;
(三) 非医学必须的住院,包括但不限于以预防性手术、健康护理、疗养、静养、康复为主要目的的住院医
疗行为;
(四) 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
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接受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