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本公司按以下三种约定方式之一给付养老保险金:
一、一次性给付:
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撤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二、年金给付:
本公司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当时本公司的保险金转换年金条款转换为年金给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撤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三、部分年金给付: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时的选择,将其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金额一次性给付,剩余部分按当时本公司的保险金转换年金条款转换为年金给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撤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被保险人转换保险金为年金时,需符合本公司最低保险金转换额度的规定。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前身故,本公司在该被保险人身故后的首个结算日按该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撤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
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本公司另按一千元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离职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前离职,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离职通知到达次日零时终止。被保险人有权通过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离职保险金。离职保险金的金额为个人账户已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本公司撤消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将转至团体账户。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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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若生存至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按以下三种约定方式之一给付养老保险金: 一、一次性给付: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撤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二、年金给付: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当时的保险金 转换年金条款转换为年金给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撤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三、部分年金给付:按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时的选择,将其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 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金额一次性给付,剩余部分按当时的保险金转换年金条款转换为年金给付,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撤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前身故,在该被保险人身故后的首个结算日按该结算 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撤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 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另按一千元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离职保险金 | 若本合同有效,且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前离职,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 离职通知到达次日零时终止。有权通过投保人申请领取离职保险金。离职保险金的金额为个 人账户已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撤消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 账户价值将转至团体账户。 |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
合同接受的团体成员的投保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养老金领取前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
养老金领取前意外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1000 | |
养老金领取前离职 |
已归属被保人的个人账户价值 (未归属被保人的个人账户价值转至团体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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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 一次性领取 | 个人账户价值 |
每年领取 |
约定保额
(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方式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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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领取 |
部分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中未领取部分转换为年金方式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