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医生诊断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住院津贴日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达到一百八十日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每次住院的免赔日数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即:住院日数=实际住院日数-每次住院的免赔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