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疾病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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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6-7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专属团体投保,提供疾病身故、疾病高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疾病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2,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 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高残保险金 若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 疾病高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1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合同接受的团体成员的投保年龄为十六至七十周岁。


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团体成员向本公司投保,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零时止。本合同的满期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费交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6-70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长生团体疾病定期寿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疾病身故
保险金额
疾病高残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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