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疾病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2,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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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 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疾病高残保险金 | 若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 疾病高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范围
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团体成员向本公司投保,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零时止。本合同的满期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费交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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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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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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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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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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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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