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吉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0种轻症、25种中症、100种重疾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还有恶性肿瘤康复金、恶性肿瘤特别金、疾病终末期、身故或全残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二)达到疾病终末期;(三)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一)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二)达到疾病终末期;(三)身故或全残的。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就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三次给付比例依次为30%、30%、40%,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就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最多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主险合同项下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若保险公司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给付之日起即降为零,同时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 若首次重大疾病为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至第五个恶性肿瘤确诊周年日期间,保险公司将于每个恶性肿瘤确诊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给付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若首次重大疾病非恶性肿瘤,则主险合同项下的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 若首次重大疾病为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再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保险公司按再次确诊恶性肿瘤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符合主险合同项下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恶性肿瘤包括如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 (3)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仍然存在且需继续治疗的。 若首次重大疾病非恶性肿瘤,则主险合同项下的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时未满18周岁,给付被确诊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时已满18周岁,给付被确诊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 (一)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 (一)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期间的变更。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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