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
40种轻症,不分组,赔付3次,三次给付比例依次为30%、30%、40%保额,累积赔付100%保额。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25种中症,不分组,赔付2次,每次给付50%保额,累积赔付100%保额。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主险合同项下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种重疾,不分组,赔付2次,第一次取100%保额、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费三者中最大者给付;第二次给付100%保额。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则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给付之日起即降为零,同时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
若首次重大疾病为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至第五个恶性肿瘤确诊周年日期间,保险公司将于每个恶性肿瘤确诊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给付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若首次重大疾病非恶性肿瘤,则主险合同项下的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
若首次重大疾病为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再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保险公司按再次确诊恶性肿瘤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符合主险合同项下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恶性肿瘤包括如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
(3)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仍然存在且需继续治疗的。 若首次重大疾病非恶性肿瘤,则主险合同项下的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时未满18周岁,给付被确诊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时已满18周岁,给付被确诊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
(一)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5、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
(一)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6、保费豁免
被保人初次确诊轻症、中症、重疾,则剩余保费免交,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