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年金 | 主险合同有以下两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1)定期领取 若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时,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每年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年度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每年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开始后的第十九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若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月领时,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每年的保险单月度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月度日所在年度对应的年度领取金额的0.085给付养老年金,每月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开始后的第二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零时前止。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一笔祝寿金,主险合同终止。祝寿金(满期金)按以下公式确定:当被保险人为男性时,祝寿金=10.68*基本保险金额;当被保险人为女性时,祝寿金=13.01*基本保险金额 (2)终身领取 若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时,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每年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年度领取金额给付一次养老年金至被保险人身故; 若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月领时,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每年的保险单月度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月度日所在年度对应的年度领取金额的0.085给付一次养老年金至被保险人身故。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主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 (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自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起20年的期限(以下简称“保证年限”)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证年限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保证年限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给付金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时: 保证年限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25.60*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月领时: 保证年限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26.112*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年限届满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