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福安百万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提供因一般意外、自驾车意外、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航空意外、电梯意外、自然灾害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满期还有满期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费(无息)的16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费(无息)的12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单位公务车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即被保险人双脚均踏入车门起至双脚均走出车门止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

  前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含)之后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即被保险人双脚均踏入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起至双脚均走出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止的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

前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含)之后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期间,即被保险人双脚均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均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的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

前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含)之后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

 前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含)之后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因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的一种或多种而

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

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

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

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

前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含)之后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上述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终止

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10%向满

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在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 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您所交纳的主险合同保险费(无息)的160%与现金 价值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在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 按身故或全残时您所交纳的主险合同保险费(无息)的12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乘坐或驾驶私家车、单位公务车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即双脚均踏入车门起至双脚均走出车门止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 前的,保险公司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含)之后的,保险公司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即被保险 人双脚均踏入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起至双脚均走出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止的 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 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 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 时主险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 前的,保险公司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含)之后的,保险公司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期间,即双 脚均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均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 止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 原因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 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 前的,保险公司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含)之后的,保险公司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 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 前的,保险公司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的,保险公司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因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的一种或多种而 导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 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 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 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 前的,保险公司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的,保险公司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保险公司确认后,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1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

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意外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或猝死;

 

(二)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或节育;

 

(三)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四)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守医嘱服用、涂用、注射

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五)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六)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七)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在自驾车车

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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