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保障内容 |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41周岁前身故,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60%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41-61周岁身故,所交保险费的140%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61周岁起身故,所交保险费的120%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