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健康保障产品,针对50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保障范围广。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同时退还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如果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在任何情形下,我们仅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约定的高度残疾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保单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保单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夭后仍生存,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大疾病保险金",本保单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间

20年、30年、40年、至60周岁、至70周岁、至80周岁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长城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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