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21)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0种轻度、25种中度、100种重度疾病保障,极重度疾病额外保障,身故或全残和疾病终末期保障,还有青少儿和成人特定疾病额外保障,被保人确诊轻度、中度、重度疾病可豁免保费,可选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和重度恶性肿瘤特别保障,还有特别关爱身故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第(一)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三)项至第(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最多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

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中度疾病,保险公司最多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度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则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给付之日起即降为零,同时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二)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度疾病以外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已按上述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则除可选部分“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外,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

极重度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首次重度疾病在确诊时已达到主险合同约定的极重度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极重度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主险合同极重度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初次患的首次重度疾病不属于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或属于上述三种重度疾病之一但未达到主险合同约定的极重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极重度疾病额外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18周岁,给付确诊时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18周岁,给付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青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25周岁(含)前,首次重度疾病为主险合同约定的青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青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主险合同青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成人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26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首次重度疾病为主险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成人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主险合同成人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中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如选)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二)达到疾病终末期;(三)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一)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二)达到疾病终末期;(三)身故或全残。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特别保险金

若首次重度疾病为主险合同约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保险公司已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该种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满5年后再次确诊患同一种疾病,保险公司按再次确诊时本项可选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特别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主险合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特别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再次确诊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合同定义条件。

若首次重度疾病不是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重度特别保险金

若首次重度疾病为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已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该种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满5年后再次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再次确诊时本项可选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别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主险合同恶性肿瘤——重度特别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符合主险合同恶性肿瘤——重度特别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如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的复发、转移;

(3)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重度仍然存在且需继续治疗的。

若首次重度疾病不是恶性肿瘤——重度,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度疾病,并于确诊之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项可选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之日距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对应的给付比例为:不满1年0%;满1年但不满2年25%;满2年但不满3年50%;满3年但不满4年75%;满4年100%。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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