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和因其饮酒、吸毒、受药物影响引起的责任;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三)战争、军事冲突、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恐怖活动;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二)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被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或在其他被非法占用期间; (四)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五)被保险车辆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 (六)被保险车辆无有效行驶证,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或保险车辆检验不合格; (七)被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