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人寿京心保终身养老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养老理财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按年或月领取养老金,期满可领取祝寿金,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按年领取的,自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按月领取的,自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被保险人每月在本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如果该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5%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领取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向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按年领取的,自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按月领取的,自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被保险人每月在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如果该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每月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5%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领取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向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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