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京康宝贝C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个人
投保范围
0-17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北京人寿京康宝贝C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轻、中、重疾、重疾额外、重疾住院、特疾额外、罕见疾病额外、轻、中、重疾豁免保费保障。可选身故、高度残疾、重疾多次、恶性肿瘤保障。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30年

犹豫期:15天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因此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者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保险公司按200 元/日乘以(实际住院日数-本合同约定的免赔日数)给付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内容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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