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每次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每次间隔期为180天,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且被保险人自首次急性心肌梗塞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则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不承担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且被保险人自首次脑中风后遗症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再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若被保险人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则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不承担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第二次心脏瓣膜手术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心脏瓣膜手术,且被保险人自首次心脏瓣膜手术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心脏瓣膜手术,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第二次心脏瓣膜手术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心脏瓣膜手术,则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不承担第二次心脏瓣膜手术保险金。
第二次主动脉手术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且被保险人自首次主动脉手术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第二次主动脉手术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则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不承担第二次主动脉手术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每次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每次间隔期为180天,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且被保险人自首次急性心肌梗塞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则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且被保险人自首次脑中风后遗症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再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若被保险人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则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
第二次心脏瓣膜手术保险金 |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心脏瓣膜手术,且被保险人自首次心脏瓣膜手术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心脏瓣膜手术,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第二次心脏瓣膜手术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心脏瓣膜手术,则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二次心脏瓣膜手术保险金。 |
第二次主动脉手术保险金 |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且被保险人自首次主动脉手术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第二次主动脉手术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则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二次主动脉手术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给付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3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7.5年龄性别错误”、“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重大疾病定义”、“9.1轻症疾病定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