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人寿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70周岁/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50种轻症保障,多次赔付,确诊轻症/重疾/身故/全残/中症可豁免保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合同“8.3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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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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