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2.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百年人寿按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累计已交纳保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及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2.2.2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各个保单周年日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百年人寿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百年人寿按当时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给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按年金给付金额等额减少。
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领取的年金与该保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不得超过累计已交保费的20%。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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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百年人寿按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累计已交纳保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及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
年金 | 若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各个保单周年日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百年人寿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百年人寿按当时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给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按年金给付金额等额减少。 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领取的年金与该保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不得超过累计已交保费的2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