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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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和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1)确诊时合同及《百年康悦一生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2)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百年人寿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50种特定疾病),百年人寿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继续有效; 附加险合同的特定疾病分为五组,每组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五次为限。 |
特定癌症保险金 | 等待期后至70周岁前,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百年人寿在给付1.1.2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和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其中关于特定恶性肿瘤的定义如下: 若是男性,则本款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男性肺、肝脏、胃的恶性肿瘤以及白血病;若是女性,则本款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女性乳房、子宫颈、子宫体、卵巢、输卵管、阴道、外阴的恶性肿瘤以及白血病。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附加险合同及其所附于的主合同的特定疾病确认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