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1仍然生存,百年人寿按保单周年日当日累计所交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百年人寿不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百年人寿按已收取保险费与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2二者相比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百年人寿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已收取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二者 相比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按保单周年日当日累计 所交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按基本保额给付满 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本合同1.1.2 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年交保费×4% (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