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儿童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 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儿童 特定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 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儿童特定 疾病,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将按基本保额给付儿童特 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