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因乘坐或驾驶私家车,自进入私家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该次乘坐或驾驶到目的地走出私家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外,额外给付等同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但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因本条第①款中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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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① 若因乘坐或驾驶私家车,自进入私家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该次乘坐或驾驶到目的地走出私家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外,额外给付等同于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金额 的身故保险金,但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合同效力终止。 ② 若因第①款中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即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所有的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猝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擅自改变经相关行政机关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私家车;
(7)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或驾驶的私家车的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驾乘私家车意外 |
2倍保单账户价值 (额外领取不超过100万元) |
其他 | 保单账户价值×105%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等;乘坐或驾驶擅自改变经相关行政机关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私家车;中途离开所乘坐或驾驶的私家车的期间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