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投保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且人数不低于5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全残 |
保险金额 (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的可领取;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等;因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