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康顺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5/10年
投保年限
2种保险期间可选,保障35种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附加康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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