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重大疾病,终身保障
· 特定疾病,贴心关怀
· 保费低廉,保障全面
· 保单贷款,以解燃眉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内,返还所交保费的110%
·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以后,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因意外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以后,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 若因意外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18周岁前)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 被保险人(18周岁后)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18周岁后)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金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至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10%,合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生效起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人自合同生效起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若自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陈女士今年30岁,打算为自己购买重大疾病类保障产品,认真比较后,她为自己选择了百年康泰重大疾病保险产品,20年交费,每年交费5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95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
陈女士终身可以享有如下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195000元
· 特定疾病保险金:39000元
· 高度残疾保险金:195000元
· 身故保险金:195000元
· 如急需资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陈女士可以申请保单贷款,避免因退保可能带来的损失。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含)
交费期间:3年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金额:人民币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最高基本保额30万元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高度残疾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事故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陈女士今年30岁,打算为自己购买重大疾病类保障产品,认真比较后,她为自己选择了百年康泰重大疾病保险产品,20年交费,每年交费5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95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