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好孕妈妈医疗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20-4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种孕产妇妊娠疾病、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障,还有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孕产妇妊娠疾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疾病,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我们提供保障的孕产妇妊娠疾病共有3种,名称如下:(1)胎盘早期剥离;(2)羊水栓塞;(3)子痫症。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日(含)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死亡,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第一被保险人分娩的活产新生儿同时出现如下两种情况:

(1)妊娠满28周至未满37周分娩;

(2)出生后30日(含)内曾转入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接受治疗。

该新生儿出生后30日(含)内在医院住院或接受手术治疗,对于该30日期间内发生的床位费和医疗费,在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给付限额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

(1)发生保险事故时,新生儿作为第二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7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已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的100%,并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新生儿作为第二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未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的70%,并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继续承担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但至该新生儿出生之日起第30日(含)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孕产妇妊娠疾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孕产妇妊娠疾病共有3种,名称如下:(1)胎盘早期剥离;(2)羊水栓塞;(3)子痫症。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日(含)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第一被保险人分娩的活产新生儿同时出现如下两种情况: (1)妊娠满28周至未满37周分娩; (2)出生后30日(含)内曾转入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接受治疗。 该新生儿出生后30日(含)内在医院住院或接受手术治疗,对于该30日期间内发生的床位费和医疗费,在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给付限额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 (1)发生保险事故时,新生儿作为第二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7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已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的100%,并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新生儿作为第二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未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的70%,并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但至该新生儿出生之日起第30日(含)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疾病、身故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7)在投保前第一被保险人已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者多种妊娠疾病;

 

(8)第一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采用或计划采用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授精、试管婴儿、配子输卵管内移植及受精卵输卵管植入等)怀孕;

 

(10)受孕的胎数为双胎或多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0-4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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