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好孕妈妈条款分析
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 42 日(含)内,由于与妊娠或妊娠处理 有关的原因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孕产妇流产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因保胎失败而流产或引产,或第一被保险人根据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建议,出于第一被保险人或胎儿的健康原因而进行流产或引产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孕产妇流产保险金。
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时出现下列两种情形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
(1) 第一被保险人妊娠满28周但未满37周(不含)时分娩;
(2) 第二被保险人出生后 30 日(含)内曾转入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接受治疗。
爱心人寿好孕妈妈30岁女计划书
甲女士,30岁,怀孕 5 个月时为自己及尚未出生的宝宝购买了《爱心人寿好孕妈妈特定疾病保险》产品。在未来 1 年内,她和宝宝将获得以下 4 种保障:
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5 万元
若甲女士不幸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子痫症”,保险公司将向甲女士给付 5 万元的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用于疾病治疗及康复。
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5 万元
若甲女士不幸因羊水栓塞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5 万元的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用于支付未来抚养宝宝的费用。
孕产妇流产保险金:已交保费
若甲女士在孕期 25 周时,因保胎失败而流产,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向甲 女士给付孕产妇流产保险金。
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10 万元
若甲女士在孕期 32 周时早产,宝宝由于体重较轻,进入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观察护理,20 天后出院,总共花费住院医疗费用 4 万元,其中 1 万元在医保目录外。在获得 1 万元社保报销后,甲女士就剩余的 3 万元(其中 1 万医保目录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扣除 1 万元免赔额后,将向甲女士支付 2 万元的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为甲女士的家庭节省了大笔医疗费用开支。